「科技成果转化如何认定」科技成果转化中心认定
科技成果转化如何认定
科技成果转化中心认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第一条 为了加快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根据《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第三条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先进、适用,实施后能形成规模,能产生重大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且具有较大难度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一)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属国内自主创新的,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其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或国内领先;(二)属国外引进的,其技术水平应达到国际先进。重点支持信息、生物医药、环保、现代农业和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其中优先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第四条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本着科学、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申请、评审制。经认定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享受《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第五条 根据《条例》的规定成立重庆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认定委员会负责对全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认定。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委,负责受理全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申请和认定日常管理工作。认定委员会由市科委、市计委、市经委、市教委、市建委、市农办、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地房局等有关部门派员及聘请有资质的专家组成。第六条 申请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在以下范围选择:(一)国家和本市发布的重大科技成果推广指南项目;(二)列入市级各类科技计划并已通过验收或鉴定的项目;(三)获国家级或市级科技奖励的成果;(四)已获国家专利权并具备转化条件的项目;(五)市外或海外来渝转化的项目;(六)其它具有重大转化前景的科技成果。第七条 申请重大科技成果认定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一)《重庆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申请表》;(二)转化项目实施计划,包括项目转化的必要性、转化内容、市场前景预测、目标规模、资金筹措、企业及法人概况、建设期限、社会经济效益预测等;(三)成果转化必要证明材料,如法定检测部门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样品样机的测试报告或质量检验报告。医药项目需出具新药证书或临床试验批文;(四)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科技奖励证书、科技计划合同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年度单位财务报表等。第八条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受理申请。列入市级各委办局计划的项目由有关委办局按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项目推荐到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区县(自治县、市)所属的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科委负责审查并推荐;专利项目由市专利局负责审查并推荐;其它项目申请人可以直接向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由办公室负责审查。 (二)认定委员会审定。认定委员会及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集中审定,审定通过的项目由认定委员会颁发《重庆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证书》。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汇编《重庆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目录》,由市人民政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市级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对获准认定的项目兑现优惠政策。第九条 认定委员会对认定项目有全程监督权。凡发现项目实施情况与项目申报书内容严重违背,或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撤销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格,并停止其继续享受有关优惠待遇。第十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快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根据《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第三条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先进、适用,实施后能形成规模,能产生重大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且具有较大难度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一)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属国内自主创新的,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其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或国内领先;(二)属国外引进的,其技术水平应达到国际先进。重点支持信息、生物医药、环保、现代农业和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其中优先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第四条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本着科学、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申请、评审制。经认定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享受《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第五条 根据《条例》的规定成立重庆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认定委员会负责对全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认定。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委,负责受理全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申请和认定日常管理工作。认定委员会由市科委、市计委、市经委、市教委、市建委、市农办、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地房局等有关部门派员及聘请有资质的专家组成。第六条 申请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在以下范围选择:(一)国家和本市发布的重大科技成果推广指南项目;(二)列入市级各类科技计划并已通过验收或鉴定的项目;(三)获国家级或市级科技奖励的成果;(四)已获国家专利权并具备转化条件的项目;(五)市外或海外来渝转化的项目;(六)其它具有重大转化前景的科技成果。第七条 申请重大科技成果认定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一)《重庆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申请表》;(二)转化项目实施计划,包括项目转化的必要性、转化内容、市场前景预测、目标规模、资金筹措、企业及法人概况、建设期限、社会经济效益预测等;(三)成果转化必要证明材料,如法定检测部门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样品样机的测试报告或质量检验报告。医药项目需出具新药证书或临床试验批文;(四)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科技奖励证书、科技计划合同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年度单位财务报表等。第八条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受理申请。列入市级各委办局计划的项目由有关委办局按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项目推荐到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区县(自治县、市)所属的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科委负责审查并推荐;专利项目由市专利局负责审查并推荐;其它项目申请人可以直接向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由办公室负责审查。 (二)认定委员会审定。认定委员会及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集中审定,审定通过的项目由认定委员会颁发《重庆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证书》。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汇编《重庆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目录》,由市人民政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市级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对获准认定的项目兑现优惠政策。第九条 认定委员会对认定项目有全程监督权。凡发现项目实施情况与项目申报书内容严重违背,或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撤销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格,并停止其继续享受有关优惠待遇。第十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第四条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力量,应当建立健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增强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加速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采用多种形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的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有关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目标管理责任制。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授权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和科技成果重点转化项目指南。下列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实施应当优先安排和支持:(一)明显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的;(二)加速高新技术开发,提高国内、国际市场竞争能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三)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推动农业产业化的;(四)合理开发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降低消耗的;(五)综合治理江河湖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六)提高人口素质,保护大众健康,提高生活质量的;(七)促进科技扶贫开发,推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先把科技成果重点转化项目列入产业发展计划,并加强督查和落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重点科技成果转化的结果应当定期公布。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由同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第九条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联合或者独立参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境外、省外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科技成果持有者来本省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民营科技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享有与国有企业同等的权利。第十条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促进本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在完成后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应当支持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实施转化。具体实施由双方依照签订的协议进行。第十一条 科技人员在不侵害本单位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业余时间到其他单位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可以离岗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到其他高新技术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吸收本单位的科技、管理人员参股。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时,主要科技、管理人员可以作为公司发起人。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持有人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实施转化的,其股份可以达到公司或者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中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实施转化的,其股份可以达到公司或者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五。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四条 以技术转让、作价入股等形式转化科技成果,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需要对该科技成果进行检测的,应当由国家或者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认定的科技成果检测机构检测。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需要对该科技成果进行价值评估的,应当由依法认定的科技成果评估机构评估。科技成果检测和价值评估机构应当公正、客观,不得提供虚假的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第十五条 鼓励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健全区域中介服务体系,逐步实现中介服务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服务产业化。引导各种技术创新服务机构、技术评估机构、技术经纪机构以及信息咨询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经营管理、技术、市场营销、信息等方面的服务。在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取得资格证书。 对以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为主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经认定后可以按照非营利机构运作和管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第四条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力量,应当建立健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增强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加速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采用多种形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的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有关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目标管理责任制。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授权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和科技成果重点转化项目指南。下列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实施应当优先安排和支持:(一)明显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的;(二)加速高新技术开发,提高国内、国际市场竞争能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三)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推动农业产业化的;(四)合理开发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降低消耗的;(五)综合治理江河湖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六)提高人口素质,保护大众健康,提高生活质量的;(七)促进科技扶贫开发,推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先把科技成果重点转化项目列入产业发展计划,并加强督查和落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重点科技成果转化的结果应当定期公布。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由同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第九条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联合或者独立参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境外、省外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科技成果持有者来本省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民营科技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享有与国有企业同等的权利。第十条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促进本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在完成后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应当支持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实施转化。具体实施由双方依照签订的协议进行。第十一条 科技人员在不侵害本单位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业余时间到其他单位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可以离岗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到其他高新技术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吸收本单位的科技、管理人员参股。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时,主要科技、管理人员可以作为公司发起人。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持有人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实施转化的,其股份可以达到公司或者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中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实施转化的,其股份可以达到公司或者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五。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四条 以技术转让、作价入股等形式转化科技成果,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需要对该科技成果进行检测的,应当由国家或者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认定的科技成果检测机构检测。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需要对该科技成果进行价值评估的,应当由依法认定的科技成果评估机构评估。科技成果检测和价值评估机构应当公正、客观,不得提供虚假的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第十五条 鼓励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健全区域中介服务体系,逐步实现中介服务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服务产业化。引导各种技术创新服务机构、技术评估机构、技术经纪机构以及信息咨询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经营管理、技术、市场营销、信息等方面的服务。在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取得资格证书。 对以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为主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经认定后可以按照非营利机构运作和管理。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判断依据和证明材料有哪些,需要详细点?判断依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主要判断依据有:产品、服务、样品、样机四项。产品:公司经过自主研发的,自己生产或者委托生产的产品,只要是自己拥有知识产权的产品都可以算,同一种产品销售多次,只能算作一次;服务:为客户提供技术服务等四技合同的,开具地税服务发票的,同一种类技术服务合同只能算一次;样品和样机:区别在于,样品只是一个单一的、不能分解的物品,比如打印机里的墨盒、电脑里的硬盘;而样机是由很多物品组成的机器类的设备,比如打印机、电脑、医疗器械等。因为正常的生产企业,在流水线上,每到一个阶段都会有成果出现,这个时候就需要对成果进行检测或者检验,提供第三方的报告书,在这里,需要提供检测/检验报告,样品、样机的立体照片。提供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数量:提供近三年产品、服务、样品、样机(分别可以是销售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样品、样机图片等其他的检测报告、验收报告、查新报告、新产品证书、客户反馈意见、国家科技奖励证书等证明材料),如每年均获得转化5项以上,不含四项,取得A项分(25-30),越多越好。 正所谓“术业有专攻”,专业的事情就应该交给专业的人去做,庖丁技术转化中心是一家专注于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创新发展一站式服务平台。

判断依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主要判断依据有:产品、服务、样品、样机四项。产品:公司经过自主研发的,自己生产或者委托生产的产品,只要是自己拥有知识产权的产品都可以算,同一种产品销售多次,只能算作一次;服务:为客户提供技术服务等四技合同的,开具地税服务发票的,同一种类技术服务合同只能算一次;样品和样机:区别在于,样品只是一个单一的、不能分解的物品,比如打印机里的墨盒、电脑里的硬盘;而样机是由很多物品组成的机器类的设备,比如打印机、电脑、医疗器械等。因为正常的生产企业,在流水线上,每到一个阶段都会有成果出现,这个时候就需要对成果进行检测或者检验,提供第三方的报告书,在这里,需要提供检测/检验报告,样品、样机的立体照片。提供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数量:提供近三年产品、服务、样品、样机(分别可以是销售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样品、样机图片等其他的检测报告、验收报告、查新报告、新产品证书、客户反馈意见、国家科技奖励证书等证明材料),如每年均获得转化5项以上,不含四项,取得A项分(25-30),越多越好。 正所谓“术业有专攻”,专业的事情就应该交给专业的人去做,庖丁技术转化中心是一家专注于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创新发展一站式服务平台。

科技成果转化是什么意思?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科技成果转化的概念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科技成果转化应当包括各类成果的应用,劳动者素质的提高,技能的加强,效率的增加等等。因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而生产力包括人、生产工具和劳动对象。因此科学技术这种潜在的生产力要转化为直接的生产力,最终是通过提高人的素质、改善生产工具和劳动对象来实现的。从这种意义上讲,广义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将科技成果从创造地转移到使用地,使使用地劳动者的素质、技能或知识得到增加,劳动工具得到改善,劳动效率得到提高,经济得到发展。狭义的科技成果转化实际上仅指技术成果的转化,即将具有创新性的技术成果从科研单位转移到生产部门,使新产品增加,工艺改进,效益提高,最终经济得到进步。我们通常所说的科技成果转化大多指这种类型的转化,所讲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就是指技术成果的应用数与技术成果总数的比。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科技成果转化的概念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科技成果转化应当包括各类成果的应用,劳动者素质的提高,技能的加强,效率的增加等等。因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而生产力包括人、生产工具和劳动对象。因此科学技术这种潜在的生产力要转化为直接的生产力,最终是通过提高人的素质、改善生产工具和劳动对象来实现的。从这种意义上讲,广义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将科技成果从创造地转移到使用地,使使用地劳动者的素质、技能或知识得到增加,劳动工具得到改善,劳动效率得到提高,经济得到发展。狭义的科技成果转化实际上仅指技术成果的转化,即将具有创新性的技术成果从科研单位转移到生产部门,使新产品增加,工艺改进,效益提高,最终经济得到进步。我们通常所说的科技成果转化大多指这种类型的转化,所讲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就是指技术成果的应用数与技术成果总数的比。
科技成果转化的概念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科技成果转化应当包括各类成果的应用,劳动者素质的提高,技能的加强,效率的增加等等。因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而生产力包括人、生产工具和劳动对象。因此科学技术这种潜在的生产力要转化为直接的生产力,最终是通过提高人的素质、改善生产工具和劳动对象来实现的。从这种意义上讲,广义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将科技成果从创造地转移到使用地,使使用地劳动者的素质、技能或知识得到增加,劳动工具得到改善,劳动效率得到提高,经济得到发展。狭义的科技成果转化实际上仅指技术成果的转化,即将具有创新性的技术成果从科研单位转移到生产部门,使新产品增加,工艺改进,效益提高,最终经济得到进步。我们通常所说的科技成果转化大多指这种类型的转化,所讲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就是指技术成果的应用数与技术成果总数的比。

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7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关活动。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规律,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与政府引导作用,体现知识价值分配导向,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保障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各方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科技、教育、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信息、国有资产监管、军民融合、知识产权、政府采购等政策协同,建立协调机制,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其职责,负责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协作配合,负责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七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省产业政策以及本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计划,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目录、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供求信息,引导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第八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规范科技成果信息采集、加工与服务活动,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依法向社会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鼓励利用非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提交相关科技报告,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有关部门应当为其提供方便;该科技报告可以作为有关部门认定其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享受财税优惠政策的参考依据。第九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组织、协调和服务,建立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制度,明确登记备案、转化实施、处置分配、组织保障、异议处理等内容。第十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可以自主决定或者授权科技成果完成人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的,可以由科技成果完成人主持公开询价,确定成交价格后,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内容摘要、转化方式、拟交易价格等信息,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受让方是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的,应当予以注明。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可以采取公开询价的方式确定基准价格。第十一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按照规定在本单位公示,单位负责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不承担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单位负责人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的,即视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第十二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自成果完成之日起二年未实施转化,尚具备转化价值和条件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转化:(一)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转化,并按照协议约定向单位返还收益;协议没有约定收益的,应当从转化成功获利之日起,连续三年从转化所得的年净收入中提取百分之十返还本单位。 (二)科技成果完成人未与单位达成协议的,国有资产行政管理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组织实施转化。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制度,发挥企业在研究开发方向选择、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中的主导作用。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的科技项目可以由企业牵头组织实施。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关活动。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规律,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与政府引导作用,体现知识价值分配导向,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保障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各方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科技、教育、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信息、国有资产监管、军民融合、知识产权、政府采购等政策协同,建立协调机制,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其职责,负责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协作配合,负责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七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省产业政策以及本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计划,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目录、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供求信息,引导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第八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规范科技成果信息采集、加工与服务活动,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依法向社会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鼓励利用非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提交相关科技报告,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有关部门应当为其提供方便;该科技报告可以作为有关部门认定其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享受财税优惠政策的参考依据。第九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组织、协调和服务,建立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制度,明确登记备案、转化实施、处置分配、组织保障、异议处理等内容。第十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可以自主决定或者授权科技成果完成人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的,可以由科技成果完成人主持公开询价,确定成交价格后,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内容摘要、转化方式、拟交易价格等信息,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受让方是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的,应当予以注明。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可以采取公开询价的方式确定基准价格。第十一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按照规定在本单位公示,单位负责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不承担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单位负责人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的,即视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第十二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自成果完成之日起二年未实施转化,尚具备转化价值和条件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转化:(一)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转化,并按照协议约定向单位返还收益;协议没有约定收益的,应当从转化成功获利之日起,连续三年从转化所得的年净收入中提取百分之十返还本单位。 (二)科技成果完成人未与单位达成协议的,国有资产行政管理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组织实施转化。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制度,发挥企业在研究开发方向选择、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中的主导作用。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的科技项目可以由企业牵头组织实施。

相关推荐
评论列表
暂无评论,快抢沙发吧~
你 发表评论:
欢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