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科研成果」糖尿病最新科研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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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研成果

糖尿病最新科研成果

湖南省科学技术成果推广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技成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是指经试验示范证明技术先进可靠,可用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应用技术成果和有推广价值的科学研究成果。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推广,是指通过计划实施和市场交易,采取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形式,不断扩大科技成果应用范围的活动。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推广体系,制定推广规划,确定推广目标和重点领域,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管理、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第五条 在科技成果推广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推广体系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科技成果推广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重点推广项目的实施;指导有关部门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定期发布推广项目指南,开展推广的培训工作,培育、发展技术市场,加快科技成果的流通。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编制本行业、本系统科技成果推广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重点推广项目;开展多种形式的推广活动;财政、计划、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为建设常设技术市场、促进技术贸易活动、推广科技成果创造条件。第八条 科研、设计单位和高等院校等技术持有单位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转让自有的科技成果,自办经济实体;也可以与企业联合开发新产品或者创办科技开发机构,推广科技成果。第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健全企业科技开发机构,引进、吸收科技成果,逐步建立市场、科研、生产一体化的技术进步机制。第十条 农业技术的推广,实行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以及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和科技示范户相结合的推广体系。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广泛收集信息,组成分级网络,以多种方式传递信息,为科技成果推广提供服务。第十二条 专业协会、学会等科技社会团体和其他具有科技成果推广能力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法建立民营科技成果推广机构,开展科技成果推广有偿服务活动。第十三条 建立、发展技术经纪人队伍。技术经纪人可以依法开展信息传递、技术咨询和技术中介等科技成果推广活动,可以承办订立技术合同的代理业务。第三章 推广应用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成果,优先推广应用:(一)能广泛应用,形成一定规模效益的;(二)对形成高新技术产业或者开发出口创汇产品,有明显效果的;(三)对节约能源与原材料、减少公害、保护生态环境等有明显效益的;(四)投资少、见效快,能将资源优势转化为商品优势的;(五)其他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明显促进作用的。第十五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推广应用。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技术,禁止推广应用:(一)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已限期淘汰的;(二)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的;(三)损害国家珍贵资源的;(四)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第十七条 鼓励科技人员到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农村基层单位、老少边穷地区开发技术承包、技术服务等科技成果推广活动。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在组织生产、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和设计施工过程中,应当根据需要,优先选用国家计划推广的科技成果项目。国家计划推广的科技成果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平等竞争。第十九条 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规定订立书面技术合同。第四章 推广的保障措施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对科技的投入,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科技成果推广经费,主要实行有偿使用;对农业或者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的社会公益性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实行低偿或者无偿使用。 科技成果推广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和截留。
湖南省科学技术成果推广条例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2019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议事协调机制,制定并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目标和措施,研究、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推进重大科技成果项目转化。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本行政区域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组织和科技人员共同参与的科技成果转化体制,完善统一开放的科技成果转化市场体系,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确保满足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实际需要。科技成果转化财政经费用于下列事项:(一)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补贴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扶持;(三)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四)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前在本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网站公开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财政经费详细使用情况,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信息除外。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者风险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风险补偿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股权质押贷款等金融业务,重点加强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保险品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保险费补贴等措施,支持企业参保。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省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提供政策指导、信息查询和发布、技术咨询等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支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通过综合服务平台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成果孵化、技术交易、科技金融等专业化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其他组织依法联合国内外相关机构共同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第八条 鼓励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依法利用外资和国际先进技术、设备、管理经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及其创新创业团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项目安排、资金扶持、股权投资、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支持。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技术经理人等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其纳入相关科技人才计划,落实相关待遇。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依托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等单位建设技术经理人培养基地。第十条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科学技术、财政等部门,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等纳入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负责人的考核内容。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科技人员分类评价制度,完善评价标准,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职务聘任和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贡献特别突出的科技人员,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破格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分类考核评价制度。第十一条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应用类科技项目和其他相关科技项目的,有关行政部门、管理机构应当完善科研组织管理方式,以相关行业、企业需求为主导制定相关科技规划、计划和项目指南。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落实科技报告制度,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信息系统,规范科技成果信息采集、加工与服务活动,推动科技资源的持续积累、传播交流、信息共享和转化利用,为科技项目承担者提供培训和指导服务。科技报告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提供科技成果信息发布、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当在项目验收前提交相关科技报告,汇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鼓励利用非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提交科技报告,汇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2019修订)

湖南科技大学外国语学院的科研成果

学院科研硕果累累,学术水平日益提高。自2001-2004年来共发表学术论文近350多篇,其中在全国外语类核心期刊或重要期刊上发表论文近百篇,出版著作、教材、参考书60余部,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和教学改革课题4项,省级课题20多项,校级课题29项,有些研究项目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先后有包括曾宪梓教师奖、湖南省省级教学成果奖、34人次分别获国家、省、市、校级奖励。学院还承担着一批国家级、省级、校级教学改革和科研项目。
湖南科技大学外国语学院的科研成果

湖南科技大学化学化工学院的科研成果

学院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都十分活跃,近年来先后承担各类科研项目170余项,其中国家自然科学基金19项,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国家“973”项目子课题等其它国家级项目6项,省部级项目60项,项目总经费近2500余万元。获教育部自然科学奖二等奖1项,获湖南省科技进步奖6项,湖南省自然科学奖2项,其它奖项12余项。出版专著7部,在 《J. Phys. Chem. B》、《J.Org.Chem.》、《Org.Lett.》、《ChemPhysChem》、《Chem.Phys.Lett》、《J. Chem. Inf. Comput. Sci》、《Tetrahedron》、《Chem. Phys.》、《J.Mol. Catal. A: Chem.》、《J. Chem. Edu》、《Syn. Commun》、《J. Electroanal. Chem.》、《J. Applied Electrochem.》、《中国科学》、《化学学报》、《中国化学》、《化工学报》等国内外刊物上共发表科研论文1000多篇,其中被SCI、EI、ISTP收录400余篇,被SCI期刊引证350多次。申请专利24项,其中已获授权14项。
湖南科技大学化学化工学院的科研成果

湖南师范大学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的科研成果

学院在环境演变、水资源与灾害研究、土地资源评价与可持续利用、区域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生产力布局等领域承担了大量的研究课题。其中,不少成果为理论界认同,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2000 年以来,该院教师先后在国内外各类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 400 多篇,其中在《中国科学》等国内权威学术刊物和 SCI 、 EI 收录论文 100 多篇。出版专著(教材) 30 余部。荣获湖南省科技进步奖、国土资源部优秀成果奖等省(部)级奖 7 项,国家五个一工程奖 1 项,高校人文社科奖 2 项。先后主持和参加了 8 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社会科学基金,国家 863 项目子题 1 项, 973 项目子题 2 项,国际合作项目 3 项,国家重大项目子题、十五教育部重点、国家实验室开放基金、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重大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等省(部)级课题 40 余项,厅局和横向项目 130 多项。
湖南师范大学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的科研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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